
近日读《南方》杂志2026年第8期刊载的西篱文艺评论《纪实与虚构的边界——论人物传记和纪实小说的区别和写作特点》英雄联盟dan,我不由得生出一番思考:当下我们应当如何依托《著作权法》,为纪实文学的原创作品筑牢合法权益的保护墙?
长期以来,部分司法工作者对文学创作规律缺乏足够认知,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文的解读与适用偏于粗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纪实文学当作免责挡箭牌、罔顾原创者合法权益、对纪实文学侵权判定失准的现象,早已引发文艺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那么,纪实文学的认知误区究竟在何处?我们又该如何依法保障纪实文学的原创权益?笔者以纪实小说《沧海英雄》为切入点,浅谈几点个人看法。
纪实文学的“真实性”边界与艺术创作的合法性空间

受访者供图
王国梁所著《沧海英雄》的体裁为纪实小说,按照这类作品的创作规律,艺术化的虚构本就是创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便是更为严谨的传记文学,同样允许合理的艺术虚构。赵白生在北大权威教材《传记文学创作理论》中明确指出:“传记文学必须是真实的……然而大量事实表明,无论是自传、传记、忏悔录,还是日记、书信、回忆录,都存在一定的虚构。”对此,安德烈·莫洛亚、理查德·艾尔曼等国内外传记文学大家都有诸多相关论述,此处不再展开。
纪实文学(含传记文学)的核心创作原则是“大事不虚,小事不拘”。《沧海英雄》所书写的是数十年前“八六海战”中的历史人物,作为纪实小说,作品中涉及的核心人物、主要事件、关键情节均严格遵循史实,但具体的场景还原、对话设计、心理活动描写等,本就不可能做到完全复刻历史,因此允许作者根据人物性格逻辑与故事发展脉络进行原创性创作,也允许针对部分细节、次要人物进行必要的虚构作为叙事补充。
经典纪实小说《欧阳海之歌》中,欧阳海的诸多对话、心理活动,甚至部分次要人物形象,均来自作者的艺术虚构。试想欧阳海已然牺牲,若没有作家的合理创作,谁能知晓他当时的所思所想、所言所语?如果完全排斥艺术加工,纪实文学也就失去了文学属性,等同于直白的新闻报道。
《沧海英雄》的作者在后记中已明确说明:“书中发生在英雄夫妇身上的事都是真实的,而围绕英雄身边的人或事,有的做了适当的艺术加工和描绘。”这一创作方式经过了传主夫妇签字确认,也通过了海军政治部的审稿,完全符合纪实文学的创作规范。
这类虚构与加工,恰恰是纪实小说“艺术真实”的体现。例如:其一,为推动情节发展,作者在书写麦贤得住院的段落时,虚构了护士肖小俏8月16日所写的270字日记和之后25天的日记,而现实中原型人物李金爱并未留下这些日记;其二,陆军总医院为麦贤得主刀的医生本名为刘明铎,出于军事保密需要,作者将其化名为“刘明锋”;其三,麦贤得在湛江疗养期间,劲牌有限公司部队首长考虑为他介绍对象,又担心其机械性癫痫病可能遗传,因此邀请广州某遗传学专家与麦贤得父母共同到湛江商议。这些情节均来自作者对麦贤得母亲与海军原副政委的第一手采访资料,因采访时未提及专家姓名,作者便虚构了“廖敏教授”这一人物。此外,麦贤得在汕头的邻居婶婶、与他第一次相亲的女同学本不是其远房亲戚,作者为保证叙事连贯性做了人物关系调整,相关内容共计30多页、2万余字,均属于合法的原创性创作。
著作权法的核心要义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英雄烈士的事迹与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如星辰般镶嵌在民族的历史长河中,照亮着一代代人的前行道路。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纪实文学所涵盖的,是英雄以身许国的壮举、坚贞不屈的气节,是那些被历史共同铭记的伟大瞬间,绝不能延伸到创作者将零散历史素材转化为完整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劳动之上。
著作权法的核心要义,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保护单纯的事实素材本身。这就好比矿产开采:地下的矿藏是客观存在的公共资源,可类比为素材,但经过工人选矿、冶炼、加工,免费一级欧美片在线观免看做成各具特色的金属制品后,这些成品就不再属于公共领域,而是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独创产品。再如同建造大厦:事实素材是砖石泥沙,而独创性表达是建筑设计图纸与施工工艺,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建成独具特色的地标建筑。
“八六海战”的硝烟、麦贤得身负重伤仍坚守战位的壮举,在公开史料中或许只有零星记载,但在《沧海英雄》中,作者通过文学加工,为这些历史片段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炮火纷飞中,脑脊液顺着麦贤得的眼角渗出,他眼中痛苦却坚毅的神情跃然纸上;苏醒后,他以惊人的毅力在一堆零件中摸黑找到松动的螺丝,拧紧后又扑在移位的波箱上使其复位,保证战艇高速前进击沉敌舰,这一系列动作描写让读者仿佛身临其境,真切感受到战争的残酷与英雄的无畏;战后他对战友的轻声嘱托,字句里藏着深厚的战友情谊;和平年代面对荣誉时他淡然的神情,尽显英雄的豁达与谦逊。“湛江商亲”“汫洲相亲”等充满烟火气的情节,如同珍珠般镶嵌在作品的脉络中,为宏大的英雄叙事增添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婚后妻子对他无微不至的照料、细腻的心理描写,更让英雄的形象褪去了符号化的光环,变得立体丰满、有血有肉。

受访者供图
25年前,为创作这部作品,作者先后采访了100多名“八六海战”参战者与英雄的亲友,深度挖掘事件细节与人物情感;又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筛选甄别,逐一核对史实。最终,他以独有的文学叙事结构、立体的人物塑造方式、饱含温度的语言风格,完成了从冰冷历史事件到鲜活艺术真实的转化。这种“历史经验的文学性介入”本身就是极具个性化的智力创造,与《沁源1942》对敌后抗战历史的重构、《英雄山》对革命先驱的立体刻画、《欧阳海之歌》对英雄形象的艺术塑造一脉相承,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
认知误区:混淆公共素材与独创性表达的边界
将英雄纪实小说的原创性等同于事迹复述,本质上是对纪实文学创作规律的漠视,更是对著作权法核心精神的曲解。纪实文学的生命在于“纪实”,它如同忠诚的史官,始终坚守历史真实的底线;而它的灵魂在于“文学”,又如同巧夺天工的匠人,通过细节填充、心理刻画、场景再现等艺术手法,让尘封的历史变得可感可触,让英雄从抽象的符号变成有血有肉的“人”。
正如司法实践中早已明确的规则:单纯罗列史料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对史料的筛选、提炼、叙事结构设计、艺术化加工等创造性劳动,均属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如果《沧海英雄》仅仅是罗列麦贤得的战斗履历与荣誉称号,那不过是枯燥的史料汇编,不可能打动读者;正是作者注入的独创性表达——张弛有度的叙事节奏、精准传神的对话设计、对英雄内心世界的深度挖掘,才让这部作品具备了触动人心的文学感染力与思想穿透力。
这类纪实创作的过程,与《黄克诚在中央纪委》等作品的创作逻辑完全一致:需要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进行采访、选材、构思,既要“大事不虚”,守住历史真实的底色,又要“小事不拘”,完成艺术层面的升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强度、承载的独创性价值,丝毫不亚于纯粹的虚构文学作品。即便书写的是同样的英雄题材,不同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也应当得到法律的区分保护,这正是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繁荣文化的核心价值所在。
令人担忧的是,若司法实践始终固守这种将纪实文学标签化的错误认知,必然会在文学领域形成“英雄事迹人人可写、原创劳动无人尊重”的恶性循环。当创作者耗费心血做的田野调查、深度访谈、艺术构思,都被简单归为利用公共信息而得不到法律认可,还有谁愿意花费数年时间去打磨一部有温度、有深度的英雄纪实作品?长此以往,英雄精神的传播只会沦为空洞的口号复述,那些本应震撼人心的英雄故事,终将在粗制滥造的同质化叙述中失去生命力,如同被蒙尘的明珠,再难绽放光彩。
【作者】谢岳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二级作家,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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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叶石界 郭芳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党建频道
